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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静,(略)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原告唐某诉称,2005年元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4月底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手续。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某。现原、被告已分开居住,原告具状起诉请求:1、原、被告之子李某某归原告抚养;2、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李某同意原告抚养非婚生子李某某。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底原、被告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4月23日非婚生子李某某出生。原、被告均有婚史。原告与前夫育有一子;被告与前妻育有二女。李某某现在原告处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非婚生子李某某由原告唐某抚养,原告唐某同意被告李某不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李某享有每半年探望李某某一次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晋京豫

二○○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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