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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卢某、朱某与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欧某。

原告卢某。

原告朱某。

被告宋某。

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受理原告欧某、卢某、朱某与被告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以双方协商为由,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判决前,三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欧某、卢某、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1元,减半收570元,由原告欧某、卢某、朱某承担。

审判员郭某峰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袁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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