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XX
被告阮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XX诉被告阮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XX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XX负担。
审判员滕明建
二Ο一二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