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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某
时间:2007-08-16  当事人: 黃某   法官:法官杜麗冰   文号:HCMA569/2007

HCMA569/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56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91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黃某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7年8月16日

裁決日期:2007年8月1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就一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這宗案件是一宗發生在地鐵車廂內的猥褻侵犯行為,而上訴人在2006年12月14日被捕。控罪指案發當天(2006年12月7日)上訴人在一列由北角駛往中環的地鐵列車內侵犯控方第一證人,而她是在北角站乘坐地鐵往中環。控方第一證人進入車廂後,便站在車門的扶手位置。由於車廂內非常擠迫,控方第一證人和上訴人非常接近,上訴人當時伸出右手握著扶手,右手手臂、手肘和手肘以下的前臂,壓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肩膊以下、胸口以上的位置。

3.控方第一證人感覺到壓力來自她身體較左的位置為重。控方第一證人初時認為可能是由於車廂擠迫,上訴人的手才這樣放。在列車行駛期間,控方第一證人作了一個測試,就是移動她的左邊膊頭,她感覺到上訴人的手依然和她的身體位置有接觸著。在這情況下,控方第一證人肯定上訴人的手這樣壓著她的身體是故意的。一路上,控方第一證人心理掙扎應否作出投訴及反抗。

4.從北角到銅鑼灣各站,有少許乘客下車,由於不是太多乘客下車,車廂內仍然擠迫。在這期間,控方第一證人和上訴人的身體接觸維持不變。列車到達銅鑼灣站後,下車的乘客比較多,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有足夠空間離開他原本的位置,但是上訴人寸步不移,他的手臂依然壓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身上。控方第一證人感到非常憤怒,想著是否應該發聲投訴或反抗。在她猶豫期間,列車已經到了灣仔站,車門打開後上訴人的手才移開控方第一證人的身體,再行前一步讓其他乘客下車。控方第一證人當時十分後悔和憤怒,因為她錯過了作出投訴及反抗的機會。

5.控方第一證人嘗試跟上訴人的眼神接觸,而上訴人則用雙手拿著報紙閱讀,並望向遠離控方第一證人的位置。本席不清楚究意這個情況是在到達銅鑼灣站前還是在銅鑼灣站後的情況。

6.裁判法官留意到在雙方同意案情書上,雙方同意上訴人是在2006年12月14日被拘捕。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內亦有叙述出在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給警方的口供內,她曾經講過當列車到達銅鑼灣站時,上訴人“繼續”看他用左手拿著的報紙。

7.列車到達中環站時,控方第二證人和控方第一證人相談後,就決定報警,他們一直跟著上訴人到往東涌站的地鐵月台。兩位證人報警後,警方指示他們不要跟著上訴人上東涌的列車,留在月台等警員到場。

8.數天後,控方第一證人和警員早上到達北角地鐵站,當天找不到上訴人。第二天早上,控方第一證人再次陪同警員到達北角地鐵站並成功找到上訴人,警員將上訴人拘捕。

9.控方第二證人和控方第一證人在案發時並不相識,他在車廂內留意到列車到達銅鑼灣站時,部份乘客下車後,上訴人應該有足夠空間移動,無需壓住控方第一證人的身體,但是上訴人當時仍然沒有移動。在盤問下,控方第二證人稱他上車時已經留意到上訴人和控方第一證人的特殊情況,但是一直都沒有提出任何問題,因為他見到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沒有反應。

10.兩位控方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不作證。裁判法官在分析證據和控方證人的證供後,認為兩位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證人。雖然他留意到兩位控方證人的證供上有不吻合的地方,譬如上訴人的手壓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身體哪個部分。裁判法官認為不吻合的地方,其實並不重要,只不過是兩位控方證人從不同的角度去看這事件。裁判法官認為案件的重點是在銅鑼灣站後,因為在銅鑼灣站前,車廂內是擠迫的,但是在銅鑼灣站後已經有很多人下車,車廂內再沒有擠迫的情況。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述書第15段有以下的說法:

「在考慮這些可能性時,本席的重點考慮是,第一和第二控方證人都是成年人,有一定的社會生活經驗,他們兩異口同聲地說,當列車到銅鑼灣時,上訴人是有足夠的空間,移動身體,無需繼續使壓壓著第一控方證人的胸口位置。本席接受他們這方面的證供準確無誤,不認為在銅鑼灣站後,上訴人壓著第一證人的胸口,有可能是無意或是意外發生的。」

11.裁判法官說,他考慮過兩位證人的口供後,認為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裁斷當控方第一證人移動她的身體測試上訴人時,她已經清晰地向上訴人表示了她與上訴人的身體接觸是不受歡迎的,而上訴人在列車從銅鑼灣站往灣仔站的車程中,繼續接觸控方第一證人的身體,因此裁定上訴人是有意圖地侵犯控方第一證人。

12.本席認為關於這類案件的定罪,有兩項主要要點。第一是控方是有責任證明上訴人是猥褻侵犯。第二是上訴人是有意圖猥褻侵犯控方第一證人。明顯地,裁判法官的裁斷鑑於控方第一證人做了一個測試,即控方第一證人移動了她的膊頭,但是上訴人的手的壓逼力仍然壓逼著她的身體。再者,在列車到達銅鑼灣站後,有較多乘客下車,上訴人仍然沒有移動他的身體。因此,可以反映出上訴人是有意圖猥褻侵犯控方第一證人。

13.在上訴時,梁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幾項上訴理由。梁大律師指出,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是猥褻侵犯控方第一證人,但是正常人必然會問,為甚麼控方第一證人自己不行開就這一點,裁判法官沒有給予處理。本席認為裁判法官似乎將注意力放在上訴人身上,認為上訴人為何不移開但是用常理來分析,為何控方第一證人還要繼續忍受而選擇不走開

14.裁判法官認為最有問題的是控方第一證人的測試和上訴人不走開這兩個重點。正如梁大律師所指,這個行動其實並不是一個明顯的行為。因為最初在北角地鐵站上車後,控方第一證人不認為這是一個猥褻侵犯的行為,因為當時車廂是擠迫。而本席有個疑問就是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內有提及到控方第一證人曾經向警方提及過在銅鑼灣站後,上訴人繼續閱讀他的報紙。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是否需要考慮到究竟當時的情況,上訴人不移動他的身體是因為他站的位置有扶手,而他當時又閱讀著報紙,可能在這情況下,他沒有留意到他應該要移動他的身體。裁判法官亦沒有考慮到為何控方第一證人自己沒有走開。

15.就上述兩方面的疑問,本席認為裁判法官裁定這是一個無可抗拒及唯一的推論是錯誤的,因為本席認為事實上還有其它的合理推論。因此,本席認為這個定罪不穩妥,所以這個上訴得直,上訴人這個定罪被撤消。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金玉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鄭氏律師行轉聘梁鴻谷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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