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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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乙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井某甲,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信阳市X区X镇市X街。系被害人父亲(未到庭)。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女,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市民,住(略)。系被害人母亲(未到庭)。

诉讼代理人孔涛,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某乙,又名严X,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6日被抓获,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信阳市第二看守所。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洋洋出庭支持公诉,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井某甲、孙某的诉讼代理人孔涛,被告人严某乙等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经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10月2日晚,被告人严某乙伙同杨杰(已判刑)窜到信阳市X乡X街严某辛经营的二楼舞厅跳舞,被告人杨光付及被害人井某丁新等人也到该舞厅跳舞,期间被告人严某乙及杨光付、杨杰与井某丁新等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使被害人井某丁新摔到楼下受伤致死。提供证据有证人井某丙、井某丁、仝某戊、陈某己、陈某庚、严某辛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立案登记,同案犯杨光付、杨杰供述等,认为被告人严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严某乙赔偿井某丁新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3元,抢救费50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x.8元。提供了二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明港派出所和三里井某丁委会关于井某丁新系非农户口的证明。

被告人严某乙辩称其未将井某丁新推下楼。

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2日,同在信阳市X镇“兴港紧固件有限公司”上班的工友井某丁新、井某丙、卢林、仝某壬、井某丁、许文武、陈某己相约到住在平昌关镇街上的陈某己家玩,当晚在陈某己家吃晚饭,陈某己请杨光付陪客。晚饭后除许文武在陈某己休息外,其余均到平昌街严某辛家二楼舞厅跳舞。期间被告人严某乙与杨杰也到舞厅跳舞,因琐事与被害人井某丁新等人发生纠纷厮打,杨光付也参与帮助杨杰殴打对方,双方从舞厅内厮打到舞厅外平台,致被害人井某丁新从二楼平台摔下致死。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井某丙证言(2008年7月9日询问)证明,那天我和几个工友卢林(已死亡)、仝某壬、井某丁、井某丁新、许文武坐车到陈某己家(平昌街)玩,当时陈某己请了杨二孩(杨光付)陪我们吃饭,除我、井某丁、许文武没喝酒外,其余人都喝酒了。饭后杨二孩建议我们去跳舞,到舞厅刚跳了十分钟左右,一个个子不高、白白胖胖的二十多岁的男子把我二哥井某丁新喊到二楼舞厅门口对着他脸上打了一拳,然后对着里面舞池喊“打错了没有”我到门口对那人脸上还了一拳,双方就打了起来。杨二孩扯着井某丁新的头发往舞厅里面拽,这时突然停电了,就听见里面有人喊“人打趴下了!”我过去看见井某丁新已躺在地上,当时很多人都拥挤着往舞厅门口处跑。我看到这里,就到陈某己家去找陈某己父母,和陈某己父亲来到现场,就听人说我二哥被杨光付推到楼底下了,杨光付说要推下去摔死他,已经送医院了,我就急忙赶到平昌卫生院,当时杨光付也在医院,后来医生让我签字,并说我二哥可能有生命危险,我签了字,然后再找杨光付,已经找不到他了。那个先打我二哥井某丁新的人后来听说是杨光付的哥。

2、证人陈某己证言(2008年7月9日询问)证明,到舞厅后,我去厕所,突然停电,刚回到二楼楼梯一半时,看见舞厅里面的人往外拥,然后听到有人喊“杨二孩把人轰下去了!”跑到舞厅听人说“井某丁新让人给轰下去了”,后见井某丁新躺在地上,就把他送到医院。

3、证人井某丁证言(2008年7月9日询问)证明,当时我坐在那玩,在舞厅里听到有人吵闹,接着就打了起来,见一个高高胖胖的男子拿个凳子照井某丁新的头打一下,将井某丁新打倒在地,我们这一方的人就和对方混战起来,我去打那个拿凳子的人,这时杨二孩指着井某丁新说“你再动,我把你扔下去摔死你!”双方仍在混战,听到有人喊“有人从楼上摔下去了”,我们几个就帮忙把井某丁新拉到平昌卫生院救治,一会杨光付也过去查看情况,医生说井某丁新有生命危险,杨光付就不见了。我确实没有看到井某丁新是咋掉下去的,只是井某丁新掉下去后,逃离现场跳舞的不少人说是杨光付把人推下去的。

4、证人仝某壬证言(2008年7月29日询问)证明,当时正在跳舞,听说有人从楼上摔下去,看是井某丁新摔下去了,就把他送到医院,其他具体情节记不清了。2009年8月20日证言证明,我们跳舞有二、三分钟停电了,井某丁星和杨杰、杨二孩中的一个人打起来了,我过去拉架,先拉开杨二孩,他也没说啥,我又去拉杨杰,杨杰拿个独登砸我,我就闪到一边,杨杰、杨二孩和井某丁星又打到舞厅门口,后井某丁星就摔下去了。因为当时没有电没看清双方是怎么打的,看见杨杰、杨二孩两个人中的一个人把他推下去的。

5、证人陈某庚(舞厅女老板)证言(2008年7月7日询问)证明,那晚严某富和杨杰到我家跳舞,期间停电,我丈夫严某辛去发电。我在楼东边屋里看东西,听到有人喊“人掉下来”,就看见有人摔在我院内水泥地板上,然后我就把人送到卫生院,以后的事就不知道了。

6、证人井某癸证言证明,其听说井某丁新在平昌被人打坏了,就赶到平昌卫生院将井某丁新接到信阳地区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经过。

7、证人严某辛证言(2009年8月20询问)证明,我刚到二楼舞厅旁边的房间,就看见平昌街上的杨杰和严某富两人上楼来了,两人看上去都喝了酒,他们进舞厅四、五分钟,突然停电了,我下楼去找发电机发电,刚走到二楼东边平台,听见舞厅内有人开始打起来了。这时我妻子看见停电也从一楼上来了,我们两人就进舞厅拉架,当时舞厅内一片漆黑,双方的人除了杨杰、严某富、杨二孩,其余的我都不认识,他们大概打了三、四分钟,双方分开了。然后,我看见杨杰头被打淌血了,他下楼,我怕他到我家厨房拿菜刀来砍,也跟着下楼,杨杰下楼后直接出门走了。我又上二楼,刚走到一楼和二楼中间的楼梯转角平台,听见有人喊那个明港人摔下楼了,我又接着上了二楼,走到楼梯口转角时,这时跳舞的人已经散开了,打架的明港人这一方其余的人已经下楼了,平昌这一方也只剩下杨二孩一人在楼梯转角站着,旁边还有十来个人站着远处看着。

7、现场勘查笔录及尸检报告、照片(1995年取证),证实当时的现场位于平昌乡X街道北侧严某辛家二楼,二楼为烟酒部,东侧邻于国建糖酒门市部,西邻食品门市部,南侧面临街道,北面为厨房和一小院。中心现场为二楼舞厅;舞厅为两间(480×670厘米),北墙有二窗户(100×80厘米),南墙有二窗户(100×80厘米),两窗户之间有一开向南的门(250×90厘米),东南墙角和西南墙角分别放有两只音箱,北墙东侧窗户东侧窗扇玻璃被打碎,地面遗有玻璃碎片(范围50×40厘米),南门内侧地面上遗有血迹(20×20厘米)。舞厅东侧为严某辛住室,再东侧为一平台(480×340厘米),北侧边缘部有五只花盆。

井某丁新头部损伤为钝器伤,头部与地面撞击可以形成。井某丁新系头部被钝物致伤最终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8、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民警于2011年9月6日在信阳市贸易广场一茶馆中抓获严某乙。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严某乙的基本情况。

10、(2011)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杨杰、杨光付被判刑的情况。

11、被告人杨光付2008年11月18日供述,那是95年后8月初六,我大女儿出生,下午正在家休息,我邻居陈某己到我家说他家里来几个明港的玩伴,让我到他家去喝酒陪客,有五、六个明港人一块吃饭,后他们几个明港人就到舞厅跳舞,我没趣就到东边屋和老板严某毛说闲话。一会,我听见我哥杨杰和严某富一边说话一边上来了,听话音他俩喝酒了,我还说不让他俩去,有几个喝醉酒的明港人,怕闹矛盾,他俩还不在乎就进去了,我也没再多说。停了一会儿听到严某富和我哥与人发生争执,声音听着就不对,接着就吵了起来,我和老板严某毛、陈某己就急忙去劝架,见我哥和严某富正在与明港人打的一团糟,我和陈某己拉明港人,严某毛劝我哥他们,刚劝开,突然停电了,随即又打了起来,凳子砸的咚咚响,我吓的赶紧出来,又停了一会又来电了,我见我哥和严某富的头被砸的流血了,双方还在打。我上前拦住一个明港人说:“别打了,是我哥。”那人不听,又开始打我,我忍不住了,就开始帮我哥他们与对方对打,对方两个人打我,我打不过,一边招架,一边后退,一直退到东边平台退坐在瓦上。后来里面的人都跑出来了,我也跟着跑下去了。

2008年11月20日供述,在舞厅里我哥杨杰和严某乙与对方发生矛盾打起来,我和陈某己等人去劝架,谁知停电来电搞了好几次,来电时明港几个人就上前打我哥和严某乙,停电时跳舞的人就和我哥和严某乙打明港人。我劝架时有个明港人打我,我火了就和他们对打。有个明港人喊快到车上拿东西,我急忙拦住他,他一边往外闯一边喊,这时又上来两个人,我把他俩抓住,退到东边的二楼平台上,舞厅里打架的也都追到平台上打,当时平台上明港人只剩四个,我们和这两个明港人打,我哥、严某富及其他人打另外两个明港人,正打时,跳舞的人就到跑到下面看热闹,天还正下着雨,又停电了,突然听到扑通一声,底下的女的就大喊:“还在打,人都掉下来了。”我们就都停了,随即我下来了,又下来两个明港人,见有个人头在地面上,屁股和腿在楼梯台阶上,脸朝下趴在地面上,后来我们把他架到平昌卫生院。人摔下来后,我哥他们都走了。

2008年12月5日供述,我只记得人摔下来后双方都没有打了,明港人又要抓住严某富打,我没见我哥在哪,他可能是刚开始在楼上舞厅头被打冒血,提前去包扎了。在阳台上严某富参与打过,人多天黑没看清咋打的。

12、被告人杨杰2008年7月1日供述,1995年初秋的一个晚上,我和严某富到平昌街上严某毛开的舞厅去跳舞,跳了有十多分钟,我看见严某富在舞厅墙角和四、五个年轻人在说话,说着说着他们吵了起来,我就过去帮严某富,就过去扒开那一帮子年轻人,谁知那帮年轻人中有一个掏出一把刀朝我头上砍了一刀,这时正好舞厅停电了,我们都往楼下跑,我直接跑到一姓张的医疗室去包扎了。第二天,我听说有一个明港人掉下二楼摔死了,我就跑了。

2008年7月23日供述,当晚我看见严某富和五、六个男青年发生口角,我当时也没搞清咋回事,就上前扒开他们说“妈的,想搞事咋的。”话没说完对方一个人对我头打一下,打冒血了,严某富一见有人打我就上前和对方打起来,我捂着头正准备打时突然停电了,我就到诊所包扎,听别人说:我弟杨二孩知道我被打后就和严某富把人从楼上推下摔死了,我害怕就跑了。2008年8月1日作了同样供述。

13、被告人严某乙原在公安机关供述,95年天气变冷的时候,一天晚上7点多时,我到我大爹严某辛开办的舞厅去玩。杨杰、杨光付等街上的人在二楼舞厅玩。约20时分钟后杨杰和明港过来的四、五个人打了起来,双方拳打脚踢。我就到隔壁音响室去喊严某辛,说里面有人在打架,杨光付和严某辛一起出来,杨光付发现是杨杰在打架,就立即上前和明港人打,双方都拿椅子互相砸,我去拉架没拉开。这时舞厅的等灭了。人都往楼下跑,这时就听见杨光付喊:“去你妈的!”随后有人喊:“人掉下去了。”灯又亮了,杨杰和杨光付都已经下楼了,我也立即下楼,看见一个打架的明港人趴在地上,就把他们领到平昌医院门口就回家了。第二天我舅母说人被打死了,让我出去躲二天,我就离开家一直到现在。庭后供述其参与了打架,但未将他人推下楼。

民事部分经审理查明,被害人井某丁新系1973年出生明港镇X镇“兴港紧固件有限公司”(现已倒闭)工作,家有父亲井某甲,X年X月X日出生,母亲孙某,X年X月X日出生,均系明港镇市民,兄弟三人。井某丁新摔伤后立即被送到平昌卫生院抢救,后转信阳地区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户籍证明及明港派出所和三里井某丁委会关于井某丁新系非农户口的证明。当时的医疗费收据井某癸称当时已提交公安机关与原卷一并丢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数据计算,本案赔偿范围:被抚养人生活费父母x.49元|年×20年×2人÷3人=x.2元、丧葬费x元÷2=x.5元、交通费2000元、医疗费用因无证据但已实际发生,酌定5000元,合计x.7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乙公然藐视法纪,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某混乱,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但定性不准。因为根据控方提供的证据只能认定被告人严某乙参与了厮打,双方在厮打过程中,井某丁新坠楼死亡,不能证明是严某乙将井某丁新推下楼的或失足坠楼的事实。被告人严某乙主观上是争强好胜、抖弄威风、打人取乐的心理,客观上是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坠楼死亡,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均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应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本案发生在1995年,但现行法律处刑较轻,应按现行刑法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被告人严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井某甲、孙某经济损失x.7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明策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人民陪审员马旭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陶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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