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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王某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子洲县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子洲县X镇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男,44岁,汉族,现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受理子洲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王某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子洲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2月27日撤回“子国申字(2011)X号”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子洲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的“子国土监字(2011)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修章

审判员钟宝进

审判员姬存瑞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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