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树理,系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何某、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范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何某、范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吴某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