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告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饶某诉被告苏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钟吉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苏某曾、王某偿还原告饶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8000元,定于2012年4月11日付清,其余部分原告饶某自愿放弃。
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饶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钟吉云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