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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胡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女,汉族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葛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

上诉人杜某、胡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某、胡某的委托代理人葛某某,被上诉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杜某、胡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高爱萍

审判员王某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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