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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甘某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8月10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8月10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甘某某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鹏、吴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9日,新蔡县公安局对因抢劫被群众当场抓获的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邢海林刑事拘留,由于邢海林髌骨骨折未被看守所收押,新蔡县公安局将邢海林办理住院手续安排其在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并抽调干警轮流看管。2009年7月15日晚,由该局干警王灿宇和被告人范某某、甘某某值班看管。7月16日7时许,王灿宇因协助广州警方执行公务提前离开,后被告人范某某、甘某某在看管时睡着,致使犯罪嫌疑人邢海林脱逃。后经新蔡县公安局全力抓捕,于2009年8月5日将犯罪嫌疑人邢海林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某某辩解,致使邢海林脱逃是事实,但邢海林只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其行为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9日,新蔡县公安局对因抢劫被群众当场抓获的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邢海林刑事拘留,由于邢海林髌骨骨折未被看守所收押,新蔡县公安局将邢海林办理住院手续安排其在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并抽调干警轮流看管。2009年7月15日晚,由该局干警王灿宇和被告人范某某、甘某某值班看管。7月16日7时许,王灿宇因协助广州警方执行公务提前离开,后被告人范某某、甘某某在看管时睡着,致使犯罪嫌疑人邢海林脱逃。事发后,被告人范某某、甘某某和其他干警积极排查邢海林脱逃后的线索,于2009年8月5日在驻马店市将邢海林抓捕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范某某供述,2009年7月15日夜晚8时30分左右,副中队长王灿宇通知他和甘某某,到新蔡县人民医院看管邢海林,当夜,他们三人都没有睡觉。7月16日早晨7时许,王灿宇说出去办事,把邢海林的手铐铐上就走了。王灿宇走后,他和甘某某过度疲惫睡着了,邢海林乘机脱逃。大约8点20分左右,他和甘某某发现邢海林脱逃,就及时向王灿宇、马成伟、吴军、吴忠民等领导汇报。之后他们开始排查线索,分别到新蔡县周边地区实施抓捕邢海林,经过他和马成伟、甘某某的努力于2009年8月5日将邢海林抓捕归案。

2、被告人甘某某供述,2009年7月15日夜晚9时左右,副中队长王灿宇、范某某和他一起到新蔡县人民医院看管邢海林,他们三人当晚都没有睡觉。7月16日早晨7时,王灿宇说他出去办事走了。他和范某某由于过度疲惫,不知不觉睡着了,邢海林乘机脱逃。他和范某某及时向中队、大队及局领导汇报,随后吴军、吴忠民带着刑警队人员就赶到医院,在医院及周边大范某实施搜寻,但没找到。之后他们又排查线索,分别到邢海林家及新蔡县周边地区X排查、抓捕,经过他和马成伟、范某某的努力,于2009年8月5日将邢海林抓捕归案。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XX证言,2009年7月15日夜晚受领导安排到新蔡县人民医院去看守邢海林,他和范某某、甘某某三人都没有睡觉在看管邢海林。16日早上7时许,他去配合广州刑警到新蔡县看守所提押人犯。到8时30分左右,他正在刑警队与广州刑警办理交接手续,范某某、甘某某先后给他打电话说邢海林跑了。他就赶紧放下手中的工作,一边向马成伟和吴军汇报,一边向县人民医院赶。他和范某某、甘某某在医院搜寻,随后大队吴军、杨涛带人赶到医院,进行大范某搜寻。

(2)证人杨X、刘X证言,2009年7月8日下午,被群众抓获的邢海林是浙江宁波上网的网上逃犯,因伤看守所不予关押,由大队长吴军安排机动中队、打黑中队、一中队轮流值班看管。7月11日给邢海林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因宁波警方说刑事拘留措施利于路途押解,没有向邢海林宣布监视居住。7月16日早上邢海林乘看管人员睡着脱逃。

(3)证人马XX证言,7月15日轮到他中队值班看管邢海林,他在驻马店出差,他安排王灿宇、范某某、甘某某值班,到第二天上午8点半左右,王灿宇打电话告诉他邢海林脱逃了,已经向领导报告了。他回来后,就按照领导的安排组织抓捕,8月5日中午12点,他带人在驻马店中心医院将邢海林抓捕归案。

(4)证人吴X证言,2009年7月8日下午,被群众抓获的邢海林是浙江宁波公安局上网的网上逃犯,因伤看守所不予关押,他安排机动中队、打黑中队、一中队轮流值班看管。7月11日给邢海林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因宁波警方说刑事拘留措施利于路途押解,没有向邢海林宣布监视居住。7月16日早上邢海林乘看管人员睡着脱逃。

(5)犯罪嫌疑人邢海林供述及被害人崔XX陈述,证明邢海林伙同郭支伟在新蔡县X镇工商银行门口抢劫4800元人民币的事实;邢海林还证实了新蔡县公安局将他刑事拘留送看守所关押时,因其腿伤看守所不收,后将他送南关医院治疗,没有向他宣布监视居住措施,他在7月16日早晨乘看管他的3个人走了1个,另2个睡着了,他乘机逃走的情况。

(6)犯罪嫌疑人宁长见供述及被害人汤XX、吴XX、金XX、顾XX、沈XX、沈XX陈述,证明邢海林涉嫌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的犯罪事实。

4、书证

(1)新蔡县公安局提请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证明新蔡县看守所对邢海林收押时检查出邢海林左髌骨骨折,不能关押。。

(2)新蔡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及新蔡县人民医院病历,证明邢海林的伤情与新蔡县看守所健康检查一致。

(3)浙江省宁波市X镇海分局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了邢海林因涉嫌一次抢劫价值2万余元的螺帽被网上追逃的情况。

(4)有关邢海林的立案决定书、拘留手续、监视居住手续。

(5)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干警谭XX、王X证明了范某某、甘某某的归案经过。

(6)被告人范某某、甘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身份。

(7)新蔡县公安局政治处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系新蔡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身份。

(8)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09)甬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了邢海林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甘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看管犯罪嫌疑人脱逃,其行为已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某辩解因为邢海林只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其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经查,抓获邢海林后羁押时的客观情况是邢海林在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时,涉嫌犯抢劫罪的金额已达到数额巨大,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犯罪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又将邢海林抓获,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某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甘某某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海涛

审判员张俊芝

审判员赵广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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