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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培军因与被上诉人苗某甲、苗某乙、苗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人(一审原告)王培军,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苗某甲,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苗某乙,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苗某乙,男。

上诉人王培军因与被上诉人苗某甲、苗某乙、苗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培军与被上诉人苗某甲、苗某乙、苗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9680元,退还王培军。

审判长谷长东

审判员郭某民

审判员程贤辉

二O一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马艺: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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