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人(一审原告)王培军,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苗某甲,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苗某乙,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苗某乙,男。
上诉人王培军因与被上诉人苗某甲、苗某乙、苗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培军与被上诉人苗某甲、苗某乙、苗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9680元,退还王培军。
审判长谷长东
审判员郭某民
审判员程贤辉
二O一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马艺: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