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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甲行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甲,男,52。

辩护人郝某某,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某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甲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建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甲及其辩护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0年,许昌市X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对被告人宋某甲的永泰新型建材厂依法实施征地拆迁。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支付赔偿款的过程中,被告人宋某甲为多获取拆迁补偿款,分别于2010年7月和10月,分两笔各50万元送给许昌市X区统一征地办公室主任李某民(另案处理)现金共计100万元。在李某民的指使下,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先后与宋某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二份,为宋某甲虚增补偿面积、虚列补偿事项,使宋某甲多得补偿款,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被告人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宋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宋某甲部分行贿犯罪系未遂,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许昌市X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对被告人宋某甲的永泰新型建材厂依法实施征地拆迁。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支付赔偿款的过程中,被告人宋某甲为多获取拆迁补偿款,分别于2010年7月和10月,分两笔各50万元送给许昌市X区统一征地办公室主任李某民(另案处理)现金共计100万元。在李某民的指使下,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先后与宋某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二份,为宋某甲虚增补偿面积、虚列补偿事项,使宋某甲多得补偿款,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宋某甲供述,受贿人李某民供述,证人刘某、李某、葛某、宋某乙证言,许昌市X区统一征地办公室与被告人宋某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宋某甲领取拆迁补偿款相关手续及银行帐户查询材料,被告人宋某甲开办的永泰新型建材厂工商登记情况,被告人宋某甲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甲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甲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宋某甲部分行贿犯罪系未遂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宋某甲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强

人民陪审员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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