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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阮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原告阮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罗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阮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阮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年初,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便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也从未与原告和其家人联系。我四处打听被告的消息,但一直没有结果。在这三年的时间里我一直过着名存实亡的夫妻生活。因此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罗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未举行婚礼,亦未同居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2007年6月被告外出务工至今未归,也未与原告和家人联系。原、被告双方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和债务。

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结婚证及询问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差;婚后未同居生活,亦未实际组建家庭,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外出时间长达三年之久,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因此可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进行法庭调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阮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霞

审判员付军

审判员张涛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曾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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