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
委托代理人董g_,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吴平均,西安市X区X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程某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称其与被告1996年4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女程某,X年X月X日生次女程某。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经常发生矛盾,现在分居已经二年有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程某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
2、长女程某随被告生活并由其抚养;次女程某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次女在上学期间暂由被告代为抚养,期间原告每月给付次女500元抚养费;原、被告双方对对方抚养的孩子均享有探视权,探视时间为周末或者其他节假日。
3、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原告程某已预交300元,退回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文科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