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X乡X村X组。
原告吕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二原告代理人。
原告周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X乡X村X组。
被告吕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略)。
被告吕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己,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X镇X村X组X号。系上述二被告的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庚,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X乡政府干部。系上述二被告的代理人。
原告唐某、吕某甲、周某丙与被告吕某丁、吕某戊共同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某青于2012年3月29日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乙,原告周某丙,被告吕某戊及被告吕某丁、吕某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己、张某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诉称,2010年12月13日,原告唐某的丈夫吕某甲仁乘坐湘x大型客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X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唐某的丈夫吕某甲仁死亡。2011年1月1日经韶关市交警部门主持调解,由交通肇事方赔偿死者家属各种费用合计346164元。在扣除抢某用、丧某等后,交通肇事方一次性将余款296600打到了被告吕某丁的建设银行账户上,由俩被告掌控赔偿款,经原告唐某多次催讨,俩被告只支付了原告吕某甲的学费15000元,余下的281600元由俩被告占有,拒绝支付给原告唐某。为维护原告唐某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吕某丁、吕某戊返还赔偿款281600元。原告吕某甲及原告周某丙均要求合理分割该笔赔偿款。被告吕某丁辩称,赔偿款没有在吕某丁手上,没有责任返还。被告吕某戊辩称,被告吕某戊掌控281600元赔偿款是事实,但这是被告吕某戊儿子吕某甲仁的死亡赔偿款,应归吕某甲仁的儿子即原告吕某甲享有大部分,吕某甲仁的父母和原告唐某也享有一部分,希望法院合理进行分割。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3日,原告唐某的丈夫吕某甲仁乘坐湘x大型客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X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唐某的丈夫吕某甲仁死亡。2011年1月1日经韶关市交警部门主持调解,由交通肇事方赔偿死者家属各种费用合计346164元。在扣除抢某用、丧某、处理交通事故费用等支出及原告唐某领走25000元后,余下281600元为被告吕某戊占有。
同时查明,原告唐某系吕某甲仁妻子,原告吕某甲系吕某甲仁儿子,原告周某丙系吕某甲仁母亲,被告吕某戊系吕某甲仁父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因吕某甲仁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款共计346164元,扣除已经支出的丧某、抢某、处理交通事故等费用,尚有306600元。其中除原告唐某已经领取的25000元之外,其它赔偿款281600元为被告吕某戊占有中;
二、尚未分割的赔偿款合计为306600元,现双方一致同意作出如下分割:原告唐某享有100000元(含已领取的25000元);原告吕某甲享有156600元(含小孩抚养费、教某、生活费等);原告周某丙享有25000元;被告吕某戊享有25000元;被告吕某丁无权参与分割;
三、被告吕某戊在2012年3月30日之前再支付给原告唐某75000元、支付原告吕某甲156600元、支付原告周某丙25000元,余款25000元归被告吕某戊所有;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原告吕某甲由原告周某丙和被告吕某戊抚养,属于原告吕某甲的赔偿款份额须经原告唐某、原告周某丙及被告吕某戊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管理,任何一方不得侵犯原告吕某甲的财产权益,吕某甲的生活费、教某、医疗费等在原告吕某甲的赔偿款份额中支出;
五、被告吕某丁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六、案件受理费5524元,减半收取2762元,被告吕某戊自愿承担;
七、双方当事人再无其它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青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段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