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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俊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又名刘某俊),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检察院检察员曹建国,被告人李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到泌阳县X乡X村委上王某村王某发家,盗走红色豪宝125型-6摩托车一辆,经评估价值3680元。被盗摩托车后被失主发现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王某发的陈述,证人随秀群、王某某等人证言,泌价证鉴(2009)X号价格鉴定结论,(2004)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摩托车,价值368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属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内又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判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10年10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袁长生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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