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乙,男,1987年9月鋈谏虾∧∈芈鼗海搴。难衽。∽芈鼗蛳叛旯幺较h木山村X组X号。因涉嫌贩某、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7月2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某,同年0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某某,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贩某、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7月1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某,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乙、魏某犯贩某、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显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教书、人民陪审员覃和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潘婷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乙及其辩护人彭某某、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肖某乙、魏某在广东省珠海市打工彼此认识。2011年7月6日左右,被告人肖某乙得知被告人魏某要回家乡隆回县,就要魏某带一些毒品回隆回去贩某,到时给2000元钱给他。魏某表示同意。2011年7月6日下午,肖某乙在珠海市将10小包毒品交给魏某。2011年7月8日凌晨,魏某从珠海坐车回到隆回县城,将10小包毒品随身带到隆回后,先将其中的一小包毒品拿给阳金榜(另案处理)试货。2011年7月8日下午14时许,魏某在隆回县X镇与同学章某联系毒品交易,乘座章某等人租来的小车往隆回方向开。当车行驶至隆回县X乡地段时,遭到事先预谋抢劫毒品的刘某丙、章某、刘某丁、肖某戊、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抢劫,剩余的九小包毒品被悉数抢走。后刘某丙等人被隆回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所抢的九小包毒品(净重32.367克)全部被公安机关追缴。被追缴的毒品呈白色晶体状,经理化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乙、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丙、章某、周某、刘某丁、肖某戊的证言;扣押文件、物品清单;鉴定结论、通话详单、称量记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乙、魏某为牟利贩某、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乙、魏某犯贩某、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对本案全部贩某毒品数量负责。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酌情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作案时年满十六周某,未满十八周某,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肖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三款,第某十六条第某、四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对被告人魏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三款,第某十六条第某、四款,第某七条第某、三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乙犯贩某、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所处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0日起到2021年7月19日止。)
二、被告人魏某犯贩某、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人民币(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1日起到2015年7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谭显桃
审判员罗教书
人民陪审员覃和生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潘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四十七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某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某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某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某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