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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范某与被上诉人王某乙、谢某、葛某、王某丙、王某丁和被上诉人张某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男。

委托代理人海某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男。

王某乙、谢某、葛某、王某丙、王某丁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帆,河南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上诉人范某与被上诉人王某乙、谢某、葛某、王某丙、王某丁和被上诉人张某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1)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5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1)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何云霞

审判员贾胜利

代审判员王某坡

二O一一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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