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范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省×人,居民,住(略)。
申请复议人谢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范某之夫。
两申请复议人委托代理人刘清华,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攸县联星经贸经营部,住所地×省×县X组。
负责人蔡某,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华盛金属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X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殷某,执行董事。
申请复议人范某、谢某因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1)攸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申请复议人范某、谢某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范某、谢某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范某、谢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羊敏
审判员尹瑛
审判员彭林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