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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黄某、原审被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攸县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攸县人,农民,住XXXX。

委托代理人陈涛,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浙江省瑞安市人,学生,住XXXX。

法定代理人邓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攸县人,农民,住XXXX。系黄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陈亮,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X乡宁家坪市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XXXX。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攸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攸洲大道东风商住一号楼。

负责人谭某,该服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该支公司客户服务部主任,住XXXX。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原审被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攸县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0)攸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攸县营销服务部在2012年1月20日之前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黄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x.23元,赔付款项支付到黄某的法定代理人邓某某的指定账户上;

二、吴某在2012年1月20日之前赔偿黄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x元,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吴某应赔偿的金额负补充赔偿责任,赔偿款项支付到黄某的法定代理人邓某某的指定账户上;

三、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本案交通事故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攸县营销服务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获得的赔付款,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同意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攸县营销服务部直接付至黄某的法定代理人邓某某的指定账户上,以冲抵本协议第二项中上诉人吴某应当赔偿的款项;

四、各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一审案件受理费6218元(黄某预先垫付),由上诉人吴某、原审被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123元,由被上诉人黄某负担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及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艳

审判员刘克

代理审判员曾莉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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