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女,1953年出生,汉族。
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付新海,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某,男,1952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月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闫某某于2009年5月13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郑某某偿还欠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0日作出(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王某某、郑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付新海,被上诉人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月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功才
审判员曹爱民
审判员郭新志
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诓q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