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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郑某某与被上诉人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女,1953年出生,汉族。

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付新海,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某,男,1952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月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闫某某于2009年5月13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郑某某偿还欠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0日作出(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王某某、郑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付新海,被上诉人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月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功才

审判员曹爱民

审判员郭新志

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诓q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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