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男。
被告李某,男。
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邓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
审判员尹堂舟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