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姚某,男。
被告李某甲,男。
被告李某乙,女,系被告李某甲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1年11月18日以“本案担保人李某平愿将本案的借款及所欠利息和诉讼费用x元全部清偿给姚某,致本案债务纠纷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周树国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李某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