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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申请恢复执行李XX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XX,女。

被执行人李XX,男。

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受理张XX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李XX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69.50元,本院已执行完结并且将569.50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张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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