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女。
被执行人李XX,男。
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受理张XX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李XX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69.50元,本院已执行完结并且将569.50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张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