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胡XX申请执行李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胡XX,男。

被执行人李XX。

被执行人刘XX,男,系李XX之夫。

本院受理胡XX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无法联系,仅有的财产工资及住宅房已被另案冻结查封,此外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继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