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XX,男。
被执行人李XX。
被执行人刘XX,男,系李XX之夫。
本院受理胡XX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无法联系,仅有的财产工资及住宅房已被另案冻结查封,此外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