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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株洲XX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赵XX、罗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株洲XX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蔡XX,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南省株洲市X村XX组XX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株洲市X镇XX号。

被告(反诉原告)赵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工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邵东县X组X号。

委托代理人赵某华,湖南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罗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XX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邵东县X组X号。

委托代理人赵某华,湖南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株洲XX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赵XX、罗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株洲XX服饰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赵XX、罗XX均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株洲XX服饰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赵XX、罗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株洲XX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赵XX、罗XX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659元,由原告株洲XX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9元,由反诉原告赵XX、罗XX承担。

审判员黄新颖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张愉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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