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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略)。

被告崔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辽宁北方曲轴有限公司工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9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崔某,现七个半月。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崔某由被告崔某抚养。

三、家庭财产中共有存款三万元,归原告李某一万五

千元,归被告崔某一万五千元。(此款已分割完毕)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徐冰

人民陪审员徐月宁

人民陪审员许业春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朴希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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