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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XX、重庆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彭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邹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重庆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XX,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负责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琪,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琪,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XX、重庆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刘娟娟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Ο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吴妍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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