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原告王某诉称,她与被告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生活,后生有子女,双方关系不睦,起诉要求抚养孩子。
被告陈XX辩称:他要求抚养孩子,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陈x年3月经人介绍订婚,2001年2月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即以夫妻名义生活,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陈XX,后双方关系不睦,原告起诉要求抚养孩子,由陈XX承担孩子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孩陈XX由陈XX抚养,由王某一次性付给陈XX孩子抚养费5000元。
二、王某随时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三、其他无争议。
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苟选利
审判员:裴静
代审判员:田建龙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赵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