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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陈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礼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原告王某诉称,她与被告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生活,后生有子女,双方关系不睦,起诉要求抚养孩子。

被告陈XX辩称:他要求抚养孩子,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陈x年3月经人介绍订婚,2001年2月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即以夫妻名义生活,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陈XX,后双方关系不睦,原告起诉要求抚养孩子,由陈XX承担孩子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孩陈XX由陈XX抚养,由王某一次性付给陈XX孩子抚养费5000元。

二、王某随时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三、其他无争议。

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苟选利

审判员:裴静

代审判员:田建龙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赵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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