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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岳某(又名岳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某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岳某支付其各项费用合计77420.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2900元,执行费110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岳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岳某逾期仍未履行,且下落不明,经查询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许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岳某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许某如发现被执行人岳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某红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罗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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