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渭南海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的(2011)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渭南海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某丁支付申请人渭南海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款2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某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周某丁用成品布:①79×78共874.9米布;②混装布386.7米;③72×72共765.2米布折抵偿案件款10000元,剩余10000元双方约定待被执行人周某丁有能力时再行给付,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周某丁交纳,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某红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