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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法执字第0001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某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丁偿还申请人赵某74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01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某丁于2012年5月7日当场给付申请人赵某9000元,2012年8月31日以前交纳20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交纳19000元。剩余案件款16000元申请人赵某自愿放弃,执行费1010元由被执行人陈某丁交纳,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赵某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某丁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某丁红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罗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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