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礼泉县X镇,农民。
委托代理人侯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申请人张XX之妻。
被申请人侯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礼泉县X村,农民。
申请人张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礼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侯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侯XX于2012年4月10日将案件款20000元付给申请人张XX,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12)礼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审判长:苟选利
审判员:裴静
助理审判员:田建龙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赵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