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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申请执行(2008)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9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康××,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县X组人,农民。

被执行人武××,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县X组人,农民。

本院在执行康××与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执行,共计给付申请人康××x元正,对其余款项申请人康××予以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渭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峥嵘

审判员周峰

审判员王海杰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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