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康××,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县X组人,农民。
被执行人武××,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县X组人,农民。
本院在执行康××与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执行,共计给付申请人康××x元正,对其余款项申请人康××予以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渭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峥嵘
审判员周峰
审判员王海杰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