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某。
申请人龙某。
申请人谢某、龙某要求宣告谢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谢某、龙某诉称,他们之子谢某某,于1990年12月13日在忠县X镇场上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仍杳无音讯,所以请求法院宣告谢某龙某亡。
经查,谢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重庆市X组,系申请人之子。谢某某于1990年12月1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于2011年3月26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谢某某的公告。法院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谢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谢某某长期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公告寻找其下落,谢某某仍未出现,现申请人谢某、龙某要求宣告谢某龙某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谢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张号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