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林某危险物品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1年4月1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吕某某,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吕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是陆川县旱塘烟花炮竹厂法人代表,负责该厂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该厂于2010年12月3日停产整改。整改期间,该厂一杂物房内储放烟花爆竹,被告人林某没有妥善管理。2011年3月31日早上9时许,小孩李×、李××、胡××、胡×浪到该杂物房内玩弄烟花爆竹时引起火灾,造成李×、李××、胡××、胡×浪被当场烧死的重大事件。案发后,2011年3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自动投案,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辩护人吕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发生火灾的危害后果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被告人林某,其他合伙人、四个未成年被害人父母、企业主管部门、业主旱塘村委会均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林某有自首情节,且悔罪认罪,没有前科,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部门和相关部门对被害人死亡损失及相关费用已赔偿终结,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李××、林×琴、李×昌、胡××、林×、林×斌、周××、陈×、李×文、李×华、陈××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扣押清单、陆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陆川县旱塘炮竹厂被扣证停产情况的说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办结通知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陆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已暂扣陆川县旱塘烟花炮竹厂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场勘查笔录与照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陆川县X乡政府一次性给予李×、李××、胡××、胡×浪家属困难补助救助金每人x元。

上述事实,有辩护人提供的协议书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在储存烟花爆竹的管理过程中不注意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四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林某适用缓刑。辩护人吕某某提出本案发生火灾的危害后果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被告人林某,其他合伙人、四个未成年被害人父母、企业主管部门、业主旱塘村委会均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林某有自首情节,且悔罪认罪,没有前科,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部门和相关部门对被害人死亡损失及相关费用已赔偿终结,建议对被告人林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考虑。但其要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因本案后果严重,且并非被告人林某进行赔偿,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对其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朱小玲

审判员庞显奇

人民陪审员沈瑞勇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罗敏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