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马某,男,1981年出生。
党某与马某债权纠纷一案,(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党某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x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320元,执行费300元。被执行人于2012年2月16日将案件款履行完毕,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曹元帝
执行员牛怀文
执行员王毅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亚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