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罗泾油库。
负责人韩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雪飞,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群,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仁科1”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
申请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罗泾油库因与被申请人发生船舶触碰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或光船租赁的“仁科1”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70,000,000元的担保,并提供了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鉴于申请人同时提供了关于涉案事故损失的初步估算报告,估算损失约为人民币50,000,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罗泾油库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二、在上海港扣押被申请人所有或光船租赁的“仁科1”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仁科1”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向本院提供人民币50,000,000元的现金担保或本院认可的其他担保;
四、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的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姗姗
书记员陈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