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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法定代理人李某。

被告陈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振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8元、营养费810元、护理费2430元、交通费500元、学费及上学期间开支等相关损失1982元,合计x元,扣除已付x元,余款5000元,于2011年7月25日前付清。

二、原告李某的二次手术费等其他损失,双方另案诉讼解决。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振亚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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