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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王某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化名星X),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王某犯拐卖妇女罪,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昕、郭某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夏天,被告人白某在本市将被害人荆某,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付某,分别拐骗至宝丰县给乔某、李某(二人已被起诉),乔某、李某将两被害人带至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沙县从事色情服务活动。白某、王某从中得到乔某给的好处费共计1万余元。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白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夏天,被告人白某在本市将被害人荆某,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付某,分别拐骗至宝丰县给乔某、李某(二人已被起诉),乔某、李某将两被害人带至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沙县从事色情服务活动。白某、王某从中得到乔某给的好处费共计1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白某供述:2010年夏天王某来找我说“天天在家没有钱花,咱俩一起帮我哥(乔某)找小某赚点钱花”,当时在李某的时候通过王某认识的荆某,我就想着把荆某骗到福建交给乔某赚钱。一天我和王某、赵某、荆某四个人在李某欣欣宾馆一个房间,我对荆某说“一起去宝丰玩几天吧”,然后我们四个就打的去了宝丰寻梦丽江宾馆。到宾馆后乔某说这几天小某少,让她们去福建帮几天忙,她们不愿意,当天我们四个就一起返回平顶山了。当晚赵某和荆某回家了,我和王某在宾馆住,王某上网时认识了“月月”还有付某,几天后王某和我一起领着“月月”还有付某到宝丰寻梦丽江宾馆交给了乔某。送走“月月”和付某后,我自己从宝丰打出租车到平顶山日月星网吧附近的加油站,给荆某打电话让她出来,她出来后坐上出租车,出租车走到李某附近时,我给荆某说让她去福建坐台,她不愿意,我给她说“求求你帮帮我吧,如果你不去乔某就不让我回宝丰了,我之前答应给乔某骗小某,我花他的钱了,我怕他打我”,然后荆某下车了,我怕给乔某找不着小某就把她拉回车上了,到宝丰后我在寻梦丽江宾馆楼下给乔某打电话说人已经带回来了,乔某和李某还有两个陌生男子就带我们回了二楼房间,王某和赵某也在那个房间。荆某到房间后乔某把荆某的手机拿走了,然后把两张床并在一起,我们五个在那睡两张床上,乔某不让我走,让李某在那看着我。第二天中午11点左右,乔某把李某喊出去了一会儿,李某回来后说他送荆某和赵某到福建去,荆某说不去,乔某生气了,一直劝荆某去福建,荆某还是不同意,后来李某把荆某喊到宾馆楼顶了,我也跟着去了,李某在楼顶开始威胁荆某,荆某一直哭,李某想打荆某被我拉着了,我劝她去,荆某问我花乔某多少钱,我说“这段时间我和王某花的都是乔某的钱,你去吧。”当天晚上李某和其他人就把荆某和赵某送到福建了。王某给我说过带一个小某去福建能赚3000-4000元钱,这次没有给我钱是因为我提前花乔某的钱了。乔某就给我打过一次钱共3600元,其他的都是乔某给王某汇的钱,有6000多元,这些钱供我们吃饭、住宿、打的等开销。

2010年5月份左右给董延杰带过两个小某(郑亚娟、贝贝)去福建将乐县,董延杰分两次给我一万元。后来郑亚娟提出回家,董延杰不放人,还把郑亚娟的手机没收了,后来郑亚娟的父母知道了这件事,来我家要人,后来我们给董延杰6800元钱,董延杰才让郑亚娟回来,两天后贝贝也回来了。

2011年9月22日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供认将荆某交给乔某、李某到福建KTV工作,其花了乔某1万元钱。并供述将郑亚娟以6000元钱交给董延杰到福建上班,后将钱退给董延杰将郑亚娟放回。

2、被告人王某供述:2010年夏天,我当时和白某、荆某、还有我女朋友赵某在平顶山市区李某欣欣旅社住。当时我朋友乔某在福建带小某,让我和白某在平顶山给他找小某,乔某说服了我们,白某以带小某为名给乔某要钱,乔某不相信白某,就把钱打给我,我转交给白某,后来白某花了乔某1万多元也没有给乔某带去小某,在乔某催促下,白某就把荆某带到福建交给乔某。第二次是2010年7月底我和殷XX,殷XX的女朋友丹某,还有茂源(具体名字不知道)开着车到平顶山市区接付某,当时是丹某联系的付某,说是到福建上班,我们四个开着车接住付某,在宝丰住了一晚上,第二天我们四个(殷XX、丹某、付某还有我)去了福建沙县。到那后我们把付某交给乔某的女朋友,当晚付某就上班了,两三天后我和殷XX、丹某就回来了。第三次是一次我和朋友“娜娜”(具体名字不知道)在山城火锅吃饭,当时还有两个男子我不认识,吃饭说话时我说我朋友在福建带小某,需要在平顶山找小某,找到后我朋友会给钱的。当时有个男子说他手里有个小某,我们互留了电话号码,吃过饭后过了几个小某,那个男子给我打电话说小某找好了,然后那两个男子和娜娜还有一个女孩叫“月月”就到了欣欣旅社,我们又一起到宝丰“寻梦丽江”宾馆见乔某,把“月月”和娜娜及另外两个男子交给乔某我就走了。给乔某带小某,乔某往我卡上打钱,1000元,2000元,2800元、3000元不等,一共一万元左右,这些钱都让我和白某花了。

2011年9月22日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供认将付某交给乔某带到福建当小某,乔某往其账户打有5、6000元,让其和白某花。

3、被害人付某陈述:2010年7月25日晚上我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和三个朋友一起吃饭,其中两个是殷XX和张X,另一个男的外号叫X,饭后星星告诉我福建很好,叫我一起到福建玩玩,我没有答应,星星就说其实他哥在福建带小某,让我过去帮忙几天就可以回来了,我没有答应。7月26日早上星星又和我说福建的事情,殷XX和张X也说要和我一起去福建玩几天,我最后答应了他们,晚上上了福建的大巴。7月28日早上我们四人到沙县下车,郭某莎和一个人接我们到一个宾馆,下午郭某莎他们就带我出去买衣服,当天晚上他们就带我到皇城娱乐会所工作了。到皇城娱乐会所后他们就把我的手机拿去了,上一天班后郭某莎就安排我到将乐的一个KTY上班了,在江乐县10来天时间郭某莎一直看着我,不让我有机会接触手机和电话,我一直没办法和家人联系。8月8日左右郭某莎带我回到沙县,我朋友殷XX、张X、星星就不知道去向了。星星收取乔某2800元现金。回到沙县当天我本想给郭某莎说要回河南老家,但听说前天在我们这工作的另一个姐妹因为提出回家被他们打了,我很害怕就没有再提。我们白某被他们关在金源娱乐会所上面租住处,晚上在被带到皇城娱乐会所上班,上班期间郭某莎他们都有安排人看着我们接触任何通讯工具,有一次我把客人的拿来上网,被他们知道后骂了好久,还差点被打。上班的这段期间我和荆某一直商量着离开沙县回河南老家,前几天和我一起上班的荆某和她哥哥取得联系,他哥哥到沙县派出所报案,我们就被公安机关带回来了。

平时在皇城娱乐会所工作都是由王某亮和李某管理的,生活方面是郭某莎和乔某管理我们的。我们工作期间所赚取的费用都是由郭某莎他们拿去的,我们一分也没拿到手。我们住的地方是统一安排好的,伙食是他们在出租屋中做给我们吃的,白某被关在出租屋里,晚上被带到皇城娱乐会所工作。

2010年8月中旬一天凌晨2点多,我和月月在沙县皇城娱乐会所当陪酒小某,当时有两个男人,一个是皇城老板的助理,一个是助理的朋友,他们要求我们晚上出台去卖淫,我和月月不同意,我们俩个人就去找朱某、郭某莎,郭某莎对我们说“你们去吧”,我说“能不能下次再去”,郭某莎说“你再说一遍”,我怕被郭某莎打就不敢说不去了,助理付某1500元给朱某,朱某从中抽了400元,剩下1100元交给郭某莎,我给助理的朋友卖淫,月月给助理卖淫直到早晨6点,乔某和他的小某接住我们回到住处。我不想去卖淫,但害怕郭某莎和乔某打我,我只好去了,我不是自愿的。

4、被害人荆某陈述:2010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我的朋友白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出来走走,我和他在日月星网吧刚碰面就被他拽到面包车里了,车里有三人、司机一名,之后我被带到宝丰县寻梦丽江宾馆一个房间里,一进房间我的手机和钱就被白某没收了,在宾馆内住了三天,他们和我商量叫我到福建娱乐场所工作,我不答应,乔某就叫他的一个小某拉我到宾馆最顶楼恐吓我,问我想不想死,叫我一定要去,不去的话就出不了宝丰市,或者去我家捣乱让我家人不得安宁,我当时很害怕,没办法就答应了。然后我打电话给我一个朋友赵某叫她来宾馆,她到了宾馆后我想让她帮帮我逃脱这里,我没能说服她,她反而被乔某小某说服了跟我们一起去福建,她告诉我要来福建沙县找她男朋友,当天晚上我和乔某一个小某、赵某三个人一起坐火车去了南昌,到了南昌后我们坐大巴到将乐,一下车赵某就和她男朋友走了,我和乔某的小某来到将乐自由港娱乐场所待了5天,之后被乔某的小某和一些小某带到沙县皇城娱乐会所了。到了皇城娱乐会所由乔某和他的小某们看着我们这些从河南骗来的女人,我没办法和家里联系,除了每晚8点准时上班之外,我就这样无奈的待了两个月左右。2010年9月12日凌晨下班后,我用一个女伴的电话打给我的哥哥,2010年9月14日晚上,我哥哥先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的民警把我带来这里。乔某的小某一个叫李某,一个叫王某亮,其他我就不认识了。我们平时由李某带着我们去皇城娱乐会所上班,下班后也是李某带我们回出租屋。所有赚来的钱都交给乔某了,我们没有拿到钱。

5、证人李某证言:2010年7月份的一天,我和乔某在宝丰寻梦丽江宾馆住,后来白某就把荆某带来了,荆某不愿去福建,我对荆某做工作,说有吃的、有玩的,后来我和白某就把荆某带到四楼楼顶,白某也劝他去,我说“给你花这么多钱了,不去不行”,后来我就把荆某送到了福建。白某以前还给一个叫延杰的男子送过小某,王某和白某是合伙送小某的。

6、证人乔某证言:星星和白某跟我商量一起带小某去南方赚钱,后来他俩就开始给我找小某。2010年7月份,白某和王某给我介绍“阳阳”,“莹莹”、“月月”三个小某,我让党辉把她们送到了福建,让她们到沙县皇城做“公主”。当时还给了白某和王某2000元现金。

7、证人朱某证言:我在皇城娱乐会所带小某,我的工作是公关经理。我现在带有30人左右,大部分是平顶山人。乔某和他的家人在这里安排的比较多,有时间有十几个小某。乔某、乔某还有乔某的对象郭某莎及乔某的嫂子李某珂在这里组织,有时有十几个小某,后来有的走了,大部分是被当地的派出所解救的。现在乔某组织的有陈乐、小某、艳冰、高欣、李某、果果。乔某有时回老家,由他弟弟乔某来管理,他们家是分开经营的,由乔某组织和控制小某、艳冰、高欣、果果,李某珂带的是陈乐和李某,这些小某每天晚上由乔某或者乔某、仝二飞、李某、彬彬每天把小某送到皇城娱乐会所,然后再皇城娱乐会所停车场等着,等下班后再把她们带走。被组织的小某没有手机,都被没收了,乔某等人不让她们用手机。给乔某送小某的,有时候李某、乔某从老家带来,其他的没有在意。李某在皇城娱乐会所及门前停车场曾当着我的面大骂小某、威胁、训斥小某,小某吓的不敢吭声。小某挣的钱都交给乔某家人了。

2010年8月份一天,与皇城娱乐会所认识的人找到郭某莎,要求付某和另外一个小某月月去陪客人卖淫,郭某莎同意了,后来我下班回家顺路把付某、月月捎到了汉唐大酒店,郭某莎、李某珂都上楼了,当时一个男子给我1500元,我把1500元给了郭某莎,后来郭某莎把给小某买衣服的400元钱给我了。另有抓获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王某以经济利益为目的,采取诱骗、胁迫手段,拐卖妇女给乔某团伙带至福建娱乐场所坐台,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王某犯拐卖妇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张毅

助理审判员陈亚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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