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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汶ml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魏汶ml,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魏汶ml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汶ml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6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经常生气,被告经常到我父亲那里闹事。2008年我诉至法庭要求离婚,法庭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归还我借款x元。

被告陈某辩称,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0月12日经人介绍相识,一周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6月14日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中,因双方生气,原告于2008年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08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夫妻感情并未改善。

另查明:2008年原、被告共同承包经营鱼塘,为购买鱼苗、交鱼塘承包款,原告借款4600元,被告借款5300元。现鱼苗仍未捕捞。被告有个人财产三间平房。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某,结婚证明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魏汶ml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被告个人财产平房三间归被告所有,原、被告承包的鱼塘由被告继续经营,夫妻共同债务9900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工本费100元,共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廷选

陪审员马二强

陪审员陈某峰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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