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
委托代理人:刘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陈勇,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0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平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欠原告丁某车款x元,分期于2011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x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给付x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给付x元,于2013年前6月30日给付x元,2013年12月30日给付x元,2014年6月30前给付x元,2014年12月30前给付x元,于2015年6月30前给付x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x元。如逾期不还,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全额欠款,并支付违约金x元,利息原告自愿放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王某平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蔺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