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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诉刘某某、鞍山达道湾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聂斌,辽宁英派(略)事务所(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鞍山达道湾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馨圆小区X号楼X号网点。

负责人:何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1983年2月23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鞍山达道湾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辽x号轿车的车主。该车分别于2009年12月20日-2010年12月19日,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19日时止在交强险范围和商业险范围内投保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2010年1月27日,被告刘某某驾驶该车将原告温某某撞伤。经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东大队以鞍公认字(2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温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告刘某某负主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长大医院救治,住院63天后出院。现原告起诉三被告要求赔偿:医疗费x.28元、护理费x元、误工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3150元,残疾器具费160元,残疾赔偿金x元,财物损失4560元,共计x.2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2011年4月10日前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温某某x.56元,在商业险范围内一次性支付x.88元,上述两项合计x.44元;

二、原告温某某放弃要求被告刘某某、被告鞍山达道湾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

三、双方再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3732元,减半收取1866元,由原告温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智旭升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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