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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XX诉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常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存艳,辽宁翟铁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8月10日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原告曾于2010年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以(2010)东民二初字第X号判决驳回。原告又于2010年12月23日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常XX与被告罗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再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智旭升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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