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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甲诉白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白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甲因与被告白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甲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甲撤回对被告白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某甲承担。

代理审判员:智旭升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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