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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尹某某冒充人民警察,向被害人陈××打电话,谎称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被害人陈××和客户签订的二手房三方买卖合同问题,其能帮助被害人陈××向公安机关说情,后尹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陈××免除受调查为由,在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石楠路口附近向被害人陈××索要现金7000元。2010年9月3日下午,尹某某以案情复杂为由,在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石楠路口附近再次向被害人陈××索要8000元人民币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的陈述、证人卢某某的证言、物证清单和照片、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和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冒充的是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0年9月4日起至2011年9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高伟平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时青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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