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智旭升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