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住(略)。
被告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原告黄某与被告卢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陈卫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卢某于2002年5月16日在临武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协议婚生小孩卢某超由被告卢某抚养。2011年12月26日原告黄某诉讼来院要求变更婚生小孩卢某超的抚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原告黄某与被告卢某的婚生小孩卢某超的抚养关系变更为由原告黄某抚养,抚养费黄某自愿承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黄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手摸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卫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