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艾某某,男,系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员陈卫国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建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