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黄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艾某某,男,系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员陈卫国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建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