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礼泉县东二环,农民。
被申请人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申请人王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礼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4月26日申请执行王XX离婚一案,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王XX于2012年4月26日自觉将案件财物交付给申请人王XX,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12)礼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审判员:裴静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艳